國際法是一套規則通常被認為和接受為國家之間和國家之間的關係綁定。它作為穩定和有組織的國際關係實踐的框架。國際法不同於基於狀態的法律制度,它主要適用於國家而不是普通公民。
所謂“國際法”可以參照三種不同的法律學科:
(一)國際公法,其支配的國家和國際實體之間的關係。它包括以下法律領域:條約法,海洋法,國際刑法,戰爭或國際人道主義法,國際人權法的法律和難民法。
(二)國際私法,或法律衝突,這解決了(1)其管轄範圍可能會聽到一個情況下,問題,以及(2)關於其管轄適用於該情況下,問題的法律。
(三)依法超國家或超國家組織的法律,它涉及其中,民族國家的法律,當國家有條約義務,以一個超國家的集體的一個超國家的法律制度發生衝突時,可能會不適用舉行區域協定。
- 蔡小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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