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7日星期二

蔡小煒 - 不小心駕駛

不小心駕駛每天都在發生,是比較常見的交通罪行。根據“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38(2)條: 任何人在道路上駕駛車輛時,如無適當的謹慎及專注,或未有合理顧及其他使用該道路的人,便屬不小心駕駛。

被告人是否 "無適當的謹慎及專注"? 在這個問題上,法庭會從客觀的角度去看: 被告人在當時的情況下,其表現是否符合一位合理而慎重的駕駛者應有的謹慎及專注呢?

被告人是否 "未有合理顧及其他使用該道路的人"? 在這個問題上,當被告人的行為導致有其他道路使用者受到影響便適用,而無需證實有任何受傷或財物損失 。

要證明不小心駕駛,法庭必須考慮一切與事件有關的事實及環境因素, 並須獲取不小心駕駛的證據,才可把被告人定罪。不過,在一些很明顯的不小心駕駛案件 (例如: 車輛撞倒正在過馬路的行人),法庭可作出推斷被告人犯上不小心駕駛,在此情況下,被告人便要有合理辯解予以證明自己並非不小心駕駛才或可罪。


關於不小心駕駛的判刑,根據 "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38條,不小心駕駛的最高刑罰是罰款5,000元及監禁6個月。而第69(1)條給予法庭權力取消被告人的駕駛資格,取消多久由法庭決定。 一般來,若事件輕微,法庭通常會判處罰款及扣分,但如果不小心駕駛有引致人命傷亡,法庭便很有可能判處被告人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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